根据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我省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和省政府59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巩固扩展成果,推进制度创新,夯实工作基础,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进一步解决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农民工上岗有培训、劳动有合同、工资有保障、伤病有保险、维权有渠道、环境有改善的总体目标。
工作重点是:1、督促各市州制定落实省政府59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完善农民工工作政策体系。2、全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3、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制度,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主体责任,增强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5、完善就业服务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资格培训体系。6、进行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试点,探索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7、完善农民工子女教育管理制度,解决好农民工同住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和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8、改革完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创造条件努力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居住的农民工的户籍问题。9、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10、建立农民工信息统计管理制度,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11、健全社区管理服务制度,加快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12、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组织体系。
一、制定贯彻落实省政府59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
今年,各市州要结合当地农民工工作实际,以解决农民工权益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制定贯彻落实省政府59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一是把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和省政府59号文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任务措施与当地实际结合起来,突出“本地化”;二是把解决当前农民工关心的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突出“制度化”;三是把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与明确部门责任结合起来,突出“具体化”。(各市州农民工办、省农民工办)
二、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加快出台《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继续以建筑、加工制造、流通和餐饮服务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为重点,加强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历史拖欠欠拖不决的,要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工商部门要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诚信行为跟踪记录,列为监管工作重点,对于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司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通知》精神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做好司法审判工作,研究建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联动惩治机制,严防产生新的拖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鼓励用工单位通过银行卡为农民工发放工资。(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牵头,省交通厅、水利厅、工商局、公安厅、商务厅、司法厅、省总工会、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分别负责)
三、及时调整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指导各地严格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6]69号),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随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以煤炭和纺织等矛盾突出的行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劳动定员定额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大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各地根据《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时调整岗位津贴标准,提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从事井下艰苦工作职工的收入水平。(省劳动保障厅牵头,总工会参加)
四、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进一步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制定和推行我省统一制定的《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文本,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采掘、建筑、加工、商贸等行业为重点,加强对各地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的定期督导和调度。今年,采掘、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1%、加工制造业70%住宿餐饮业72%以上。按照《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全面启动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情况调查摸底,建立企业劳动用工数据库,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宏观动态管理,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通过各类媒体和网络在建设工地设置农民工权益维护告示牌等形式,广泛持续地开展劳动合同制度宣传活动。(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企业家联合会、省总工会参加)
五、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加强对地方、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的指导监督,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加强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严格要求各类企业特别是矿山、建筑、机械加工、化工等行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高发行业和地区为重点,开展2007年职业安全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严重危害农民工健康的案件,对重大职业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进一步扩大对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继续开展以超时加班加点、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等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检查,依法查处群众举报和劳动者投诉的相关违法案件。
强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务院应急办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的意见。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健全完善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制度,制定《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指导性的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察的重要内容,将高危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结合起来,对不按要求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的,一律不得颁证和审核。不定期组织对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专项检查。(省安监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六、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
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广大女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贯彻落实《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日常巡视检查,严厉打击介绍和使用童工、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等非法行为。(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七、积极推进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各级政府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管理城乡就业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城乡就业的组织体系、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劳动者接受职业培训、就业、再就业、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有效服务。深化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和城市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放宽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条件,探索引导已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方式,为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形成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法制办参加)
八、继续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促进农村劳动者实现转移就业。继续引导各金融机构满足吸纳农民工就业且符合信贷原则的企事业单位的贷款需求。抓住国家启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机遇,指导和推动各地方建立健全乡镇就业服务机构,逐步将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农村。积极开展农村劳务供需对接和劳务协作,推动有组织劳务输出。开展劳务输出跟踪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跟踪机制,及时了解和反映农民外出就业遇到的问题。继续组织开展“春风行动”,集中为农民工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继续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不断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强化对职介机构的登记管理,坚持查处取缔黑职介,及时通报职业介绍机构或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加强劳务输出示范县建设,进一步推进“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出台《甘肃省劳务工作管理规定》,促进劳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完成全年输转劳动力550万人次,创劳务收入180亿元的任务。积极组织农民工境外劳务输出,努力开辟农民工国际转移就业的渠道,做好农民工在国外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全年境外就业人数达5000人以上。(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教育厅、农牧厅、财政厅、工商局、商务厅、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九、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统筹协调,积极整合培训资源。继续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助机制,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用工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扩大培训范围,提高培训质量,突出行业特色,提升农民工的稳定就业能力。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进一步完善以择优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的优势专业、科学确定培训质量标准和培训补贴标准的“两定点两标准”的培训制度。落实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优惠政策,逐步建立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机制,引导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继续实施《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充分利用城乡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和社区学校等教育资源,面向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与培训。继续实施“阳光工程”,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完善培训机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应全省制造业发展需要,从农民工中培育一批中高级技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由体力型向技能型、数量型向质量型、自发型向组织型转变。继续开展“乡镇企业蓝色证书工程”,提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及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竞争力。继续实施“雨露计划”。以提高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及就业安置的工作质量为重点,认真落实《贫困户家庭“两后生”技能培训计划试点办法》,实现“培训一人、输出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的。继续强化星火培训基地和星火学校能力建设,改善和优化星火培训格局,扩大星火培训效果。继续发挥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现有教育资源和文化阵地的作用,办好农民工业余学校,搞好农民工就业技能、文化素质、安全卫生等培训,监督企业按法律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推动企业建立农民工职业技术和劳动安全等培训制度。通过举办技术练兵、技能比武等活动,促进农民工职业技术技能和安全防护能力的提高,2007年,全省培训农民工100万人,其中职业技能培训50万人。(劳动保障厅、农牧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财政厅、安监局、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增加当地农民转移就业容量
认真落实2005年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乡镇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发挥其辐射拉动作用,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发展。实施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继续动员并依靠社会力量推动“星火计划”,帮助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提高素质、转变观念,帮助他们实现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省发改委牵头,省乡镇企业局、科技厅、农牧厅参加)
十一、积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陇的若干意见》(讨论稿),以创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抓手,以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为依托,深入开展创业促就业活动,引导务工农民带技术、带资金回乡创业。积极争取国家各类政策扶持资金,在安排农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时,把返乡务工人员投资兴办企业纳入资金扶持范围。对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返乡创办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创业校园行”等项目展示活动,对创业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改进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组织返乡创业事迹报告团,赴各市州和有关县区进行宣讲,努力营造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和谐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劳动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乡镇企业局、监察厅分别负责)
十二、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调整农村劳动力就业布局
进一步完善我省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计划。制定加快全省重点镇发展建设的政策措施,继续加大财税、金融对全省重点镇发展建设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小城镇功能,增强小城镇带动县域经济发展和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服务的能力,不断提高小城镇对人口的吸纳能力。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加强对空心村的整治,调整城乡居民点和劳动力分布结构的布局,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省发改委、建设厅、劳动保障厅、农牧厅、财政厅、科技厅分别负责)
十三、继续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继续加大对农村中等职业教育自己投入,扩大农村中等职业教育规模,2007年争取农村学生超过7万人。深化农村职业教育改革,完善教材体系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力量,增强教学针对性,提高教育质量。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奖学金制度,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规模。加强农村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以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为龙头、乡镇成人学校或初中为骨干、村成人学校或小学为基础的农村教育培训网络,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教育强县富民工作,努力为农民脱贫致富服务。继续实施农、科、教结合,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的战略,大力推进科教兴农,把农业技术推广、科技开发和教育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共同促进农村和农业的现代化。(教育厅牵头,财政厅、发改委、劳动保障厅参加)
十四、积极进行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试点
深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继续实施“平安计划”,以推进煤矿和非煤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加工等行业农民工参保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确保实现地方国家大中型煤矿全部参保和半数以上小煤矿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全年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要达到5万人。积极做好餐饮、住宿、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调查,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强工伤保险的基础管理,简化办理程序,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落实待遇补偿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照《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劳动保障厅牵头,建设厅、卫生厅、安监局、省总工会参加)
以农民工集中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制造业、建筑业等为重点,继续实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确保2007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万人。在坚持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思路基础上,进一步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缴费、待遇、管理办法。研究探索餐饮业农民工参保的政策。抓紧研究农民工流动时的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农民工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衔接问题、农民工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结算的衔接办法,努力保障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劳动保障厅牵头,财政厅、卫生厅、发改委、省总工会参加)
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深入开展调研和测算,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牵头,财政厅、地税局、省总工会参加)
十五、切实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进城务工农民工同住子女和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和歧视行为。以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受农民工子女为主,切实改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读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扩招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读能力。加强对以接受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各类民办学校尽快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民办学校安全、卫生方面的监督检查,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良好的教学条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教育厅牵头,财政厅、发改委参加)
十六、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与适龄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入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和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艾滋病、结核病病的免费治疗救助政策。探索建立农民工输入地与输出地之间的双向信息互通机制,把农民工适龄子女预防接种工作纳入输入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继续深入开展针对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农民工对传染病和职业病危害的认知程度,增强农民工自我防护和保健意识。加强食品卫生工作,以建筑工地和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食堂卫生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多种措施,减少农民工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卫生厅牵头,财政厅、安监局参加)
十七、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积极推进各地建立农民工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推动各地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流入地经常性工作范围,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完善现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指导各地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农民工生育计划管理服务工作模式。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计划生育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探索构建以城市社区为依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人口委牵头,财政厅、民政厅参加)
十八、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深入开展“城中村”整治和专项行动,抓紧制定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将整治和改造“城中村”作为改善农民工居住环境的重要措施,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继续组织各地开展城中村环境治理,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建立防止产生新的“城中村”的有效机制.指导各地在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农民工住房需求,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行为的规范与管理,维护农民工住房权益.(建设厅牵头)
十九、健全社区管理服务制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互相配合”原则,加快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在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居住安全、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城市居民与农民工及其家属的相互融合。推进爱心护理工程、农村敬老院、残疾人综合服务体系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设施建设。(发改委、民政厅、教育厅、文化厅、人口委、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
加大力度指导企业保障农民工平等地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强化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渠道作用,监督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平等对待。进一步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改善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严厉惩处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非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指导各地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切实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各项民主权利。指导各地社区居委会在换届选举中,重视保护农民工的政治权益。 (公安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二十一、积极推动农民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认真总结近年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经验做法,分析当前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公安厅牵头,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农牧厅、人口计生委等参加)
二十二、依法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开展农民工土地承包问题的专项治理,把解决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突出问题,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突出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切实解决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仲裁组织,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及时调处农民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制度,为农民工流转承包土地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农牧厅负责)
二十三、切实做好农民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保障工作
进一步畅通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渠道,继续推动在乡镇、街道社区、农民工工作和生活聚集地、以及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工会等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点,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合理安排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对工伤及索要劳动报酬的农民工不再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直接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酌情减免法律服务费用。继续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开通农民工法律咨询热线,开展农民工义务法律咨询活动。加强对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农民工案件的业务培训,提高农民工案件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工作水平。按照《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通知》精神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切实做好司法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司法厅、省高院分别负责)
二十四、进一步强化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以非公企业农民工为重点,加大工会组建工作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待遇过低、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继续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生活救助、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子女助学等服务,切实帮助农民工排忧解难。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加大对侵害女农民工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妇女维权站、维权热线等维权阵地,为女农民工提供直接便捷维权服务。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开办农民工子女和留守儿童家长学校。把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流动人口子女的家庭教育纳入《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推动各地在留守儿童、流动人口子女较多的地区建立街道服务站,创建农村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乡、村)。(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五、建立农民工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农民工统计信息工作的意见》,抓紧研究制定统一的农民工统计信息采集标准、指标体系、农民工公共统计信息与专项统计信息调查制度,科学规划调查网点布局,规范调查技术,充实调查力量,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相互协作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系统.建立农民工统计信息采集、处理、存贮、发布及共享的统计信息交互平台.(省统计局牵头,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农牧厅、卫生厅、人口委、安监局、省总工会参加)
二十六、努力构建关心尊重农民工的和谐社会
继续做好《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的宣传报道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满足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出发,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丰富宣传形式,改进宣传方法,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党和国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大政方针,展现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作用和贡献,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经验和做法。举办“心连心”等大型文艺演出活动,活跃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广泛开展形势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继续做好科教、文化、法律、卫生“四进社区”的推进工作,报道农民工的先进事迹,树立农民工的优秀典型,表彰做出重大贡献的模范农民工。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强化农民工问题的舆情收集和分析,客观反映落实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表达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各项相关政策落实。(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教育厅、司法厅、劳动保障厅、文化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七、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加强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农民工工作调协机制。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和地方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研究制定农民工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法规和政策措施,检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省农民工办负责)
上述要点由省农民工办负责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要点抓紧制订本单位工作要点,并报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