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农牧(农委)、计划、经贸、财政、外经贸、乡镇企业处(局),国税、地税局,供销社,人民银行支行:
为了积极扶持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壮大,以带动全省农业产业化尽快上规模、 上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中的带动作用,根据农业部等八部门2000年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农牧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乡企局、省供销社、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办十一个部门,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扶持暂行办法》。
现将《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扶持暂行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扶持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积极扶持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壮大,以带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尽快上规模、上水平,省农牧厅会同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国税局、地税局、乡企局、供销社、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办等十部门,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扶持暂行办法。
一、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河西地区3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20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规模:河西地区15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1000万元以上;
年销售收入:河西地区3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2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营产品销售利润率在5%以上,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 )的数量应达到8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有的龙头企业虽然目前的规模不是很大,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重点龙头企业:
(1) 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能有力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
(2) 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 。
二、 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认定办法
1、符合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标准的加工、流通和科技企业以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均可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2、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甘肃省重点龙头企业标准要求的8条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需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需由县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提供说明。
3、申报程序: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 地、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然后正式行文向省农牧厅推荐,并附相关材料。同时上报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一份。省直所属企业按照上述程序申报。
4、认定办法:由农牧厅组织,与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国税局、地税局、乡企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办建立全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席会议按照标准评选、认定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协调落实扶持政策。
三、运行监测与管理
对全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建立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第一次监测是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第三个年份。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甘肃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前一年12月底之前 ,各地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将反映所辖省重点龙头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省农牧厅产业化指导处。材料包括: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主管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纳税情况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由省农牧厅组织,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和运行监测办法对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提交全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予以审定。
3、动态监测合格的甘肃省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甘肃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牧厅等十部门联合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4、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各地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将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报省农牧厅。
5、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主营产品应认真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严格执行行业标准。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实施名牌战略,创造陇货精品。
四、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1、认定为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其主营产品的重点建设项目,经审查确定,省上给予一定的扶持,地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2、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与农户联建或带动农户建设原料生产基地,省级相关部门积极给予支持。
3、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扩建、技术改造、生产周转金等,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对于资信好的重点龙头企业,可以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4、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牧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 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5、为了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鼓励企业组建自己的科研机构,同时,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享受所得税抵免政策。
6、对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农产品及加工品出口的重点龙头企业,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赋予进出口经营权,支持扩大出口。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目录所列产品,而进口所需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备件,除按国发〔1997〕37号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鼓励甘肃省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符合发行股票和上市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公司发行股票上市,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办优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