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高梁。
1 分类
根据高梁的粒质分为两类:
1.1 硬质高梁:粒质坚硬,角质部分占本粒二分之一 以上的颗粒不少于70%。
1.2 软质高梁:粒质松软,角质部分占本粒二分之一以上的颗粒低于70%。
2 等级指标
2.1 各类高梁以容重分等,不完善粒、水分、杂质为增减价项目,质量指标见下表:
|
等级 |
容重,g/L |
不完善粒
% |
杂 质
% |
水分,% |
色泽气味 |
|
硬质高梁
最低指标 |
软质高梁
最低指标 |
九省区 |
一般地区 |
|
1 |
760 |
740 |
3.0 |
1.0 |
14.5 |
13.5 |
正常 |
|
2 |
740 |
720 |
|
3 |
720 |
700 |
注:九省区指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西、宁夏、新疆、青海、甘肃;一般地区指除九省区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2.2 各类高梁以2等为计价基础。
2.3 带壳粒:硬质高梁不得超过5%,软质高梁不得超过10%。
2.4 卫生项目按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GB2761-81《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1允许量标准》;GB 4809-84《食品中氟允许量标准》,GB 4790-84《粮食中二溴乙浣残留量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GB 5127-85《食品中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对硫磷允许残留量标准》执行。植物检疫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5 收购高梁水分的最大限量和安全储存水分标准以及糯性高梁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 名词解释
3.1 容重
粮食籽粒在一定容积内的重量,以g/L表示。
3.2 不完善粒
不完善粒但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包括下列几种:
3.2.1 病斑粒
粒面有病斑,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3.2.2 虫蚀粒
被虫蛀蚀,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