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完清缴费
时间:下月1日起至明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下月1日起,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本人自愿完清缴费后,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应于明年6月30日前在其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注册地完成登记和缴费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参保办法,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城镇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过,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办理。其条件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0年以上;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
2007年12月31日,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纳;7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与75周岁每相差1年增加1200元缴纳,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完清缴费后,从今年1月起,由登记地社会保险局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450元核发月养老金;对符合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即70周岁以上每月增发50元,75周岁以上每月再增发50元。
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7个月的养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