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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2008-03-15 08:00 作者: 佚名 出处: 市农业局
为了加强对农业植物选育、生产单位和个人的植物检疫管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植物选育、生产单位和个人的植物检疫管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农业植物检疫范围的粮、棉、油(不含木本油料)、麻、桑、茶、糖、菜、烟、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本中药材、草本香料、食用菌、牧草、绿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或种用材料均属农业植物检疫登记范围。

  第三条 凡生产、繁育前条规定范围的繁殖或种用材料的,应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登记。

  所在地未设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向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登记。

  第四条 植物检疫登记的内容、格式和有效期限由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统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五条 登记单位应确定1名植物检疫报检员,代表本单位向植物检疫机构申办有关检疫事宜:

  (一)报告本单位应施检疫植物生产、繁育计划及有关情况,办理植物检疫登记;

  (二)申报应施检疫植物生产期间产地检疫,协助检疫机构做好产地检疫工作;

  (三)申请办理应施检疫植物调入、调出植物检疫手续;

  (四)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协助做好隔离试种期间疫情检测和疫情处理等工作;

  (五)负责实施本单位有关检疫措施。

  第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登记的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检疫规程,搞好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建立专项档案,定期召开报检员或单位领导会议,总结交流情况,通报存在问题,部署工作任务,深入单位检查、督促检疫工作落实情况。

  第七条 植物检疫登记的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市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需调出或调入本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的应施检疫的植物,应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第八条 未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进行生产、繁育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按照《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进行查处。

  第九条 对模范遵守检疫法规,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积极争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督促,维护正常的农业植物生产和经营市场秩序,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9年7月13日,市农业局公布的《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种,是指相邻省审定通过的属于我市同一适宜生态区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过引种试验证明适宜我市同一适宜生态区种植,并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予以公告后进行推广。

  第三条 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品种审定委员会)为引种申请受理单位。

  市经作站受托负责组织柑桔引种试验;市种子站受托负责组织除柑桔外其他主要农作物的引种试验。

  第四条 申请引种试验,应在该作物播种前两个月向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审定证书或公告复印件和试验用种子。

  第五条 申请引种试验的品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邻省审定通过的属于我市同一适宜生态区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二)产量、品质、抗性、适应性、稳定性、一致性等品种特性达到我市同类作物引种认定标准;

  (三)无突出的缺点和缺陷。

  第六条 我市同类作物引种认定标准,由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

  第七条 引种试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引种试验组织单位统一安排引种试验。

  引种试验田间排列采取间比法,试验周期为两年。

  第一年引种试验每品种应当安排6个以上的试验点,每品种每点试验面积0.05亩,不设重复。适应性好、产量达到我市同类作物引种认定标准、成对T测验显著的品种,进入第二年试验。

  第二年引种试验每品种试验点不少于10个,试验重复不少于2次,每小区面积不少于0.1亩。

  柑桔引种试验布局、面积、田间排列方法、周期等由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涉及品质评价的优质或有特殊用途的品种应由引种受理单位统一组织抽样送法定单位检验测定。

  第九条 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试验品种对应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对品种的适应性、稳定性、丰产性、抗逆性等品种特征特性进行鉴评。

  试验结束,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汇总试验结果并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的会议,根据认定标准,采用无计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及推荐种植区域意见提交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审议同意的,报市农业局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受理单位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由市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市农业局公告,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原审定名称。

  第十一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原专业委员会提出停止推广的建议,经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市农业局公告。

  第十二条 国家审定通过适用范围包括我市相邻省但未包括我市生态区域的玉米品种的引种申请、试验、认定等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1日重庆市农业局发布的《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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