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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调整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2008-04-14 08:47 作者: 出处: 华龙网  

  3月31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听取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各区县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和征管职能划转地方税务部门的建议等意见。我市各区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分别调整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高新区、经开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5元;黔江区、双桥区、万盛区、南川区、壁山县、綦江县、铜梁县、潼南县、大足县、荣昌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秀山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武隆县、梁平县、城口县、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彭水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凡2008年1月1日以后办理征占地手续的,缴纳耕地占用税按新调整税额标准执行; 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征占地手续的,今年缴纳耕地占用税仍按原税额标准执行。我市耕地占用税税额调整后,主城区新增收入部分由市与区进行分成,市集中部分用于全市的新农村建设。同时,从2008年6月1日起,我市耕地占用税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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