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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坐长途客车加收燃油附加费
2008-04-15 08:10 作者: 出处: 重庆商报  

  市物价局、市交委联合发布消息,今天起,我市长途客运车辆将首次收取燃油附加费,以25公里为计算单位,每25公里的燃油附加费为0.5元/人。据了解,此举是为了适应能源价格变动,适度补偿经营者运营成本。在燃油价格下浮到一定标准后,燃油附加费可取消。

  标准为每25公里收0.5元

  据市物价局副局长刘卫东介绍,这次加收燃油附加费是以0#柴油为标准品,并以2005年5月31日我市柴油价格为基准价,以目前柴油价格为报告期价格,当油价变动累积达到1000元/吨时,作为燃油附加的启动点。之所以以2005年为基准价,因为目前我市的长途客运票价是以当时的柴油价格为基准计算的,当时柴油价格为3.77元/升(4439元/吨),而目前为5.2元/升(6113元/吨),比当时涨了1674元/吨。

  据悉,我市在长途车票价基础上加收燃油附加费,标准为每25公里0.5元/人,不足25公里以25公里计算。如从重庆菜园坝开往万州国本路车站,营运公里数为289公里,高二级车票价为98元,按每25公里0.5元计算,燃油附加费应为6元。

  当柴油价格下降幅度达到1000元/吨时,按实际计算额同比降低燃油附加标准。当柴油价格回落至基准水平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对于少量加汽油的长途客运车,也按柴油的计算方法执行。

  城市公交、出租车不收取

  据了解,由我市开往市外的客运线路,市内部分按我市标准执行,市外部分按当地规定执行,全程实行分段计算、累计总结。

  燃油附加费必须在客票上单独标示并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各汽车客运站应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按月返还车辆实际用油经营者,同时应将相关事项在车站醒目处张贴公示,告知乘客和经营者。

  而城市公交、出租车以及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的农村客运不得收取燃油附加费。

  我市燃油附加费相对较低

  市物价局商价处处长杨治凡称,收取燃油附加费是根据国务院的文件执行的,具体执行方案由各地自己制定。全国各地共有3种执行方案,有的城市直接对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上浮20%,而有的城市执行政府指导价,还有就是收取燃油附加费。我市长途车票价加上燃油附加费后,平均涨幅为5.5%,按最低幅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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