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部分 住房
1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 2007年8月7日)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5〕67号 2005年7月5日)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主城区: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略)。
(二)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略)。人均住房安置面积标准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规定执行。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青苗、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鼓励推行住房货币安置。
(三)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
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着力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老化劳动力的生活保障问题。
1.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老化劳动力人员,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的23500元交由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余额支付给本人。
2.征地公告发布之日,16周岁以上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劳动力(再就业)人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
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劳动力(再就业)人员参加劳动和就业技能培训。劳动力(再就业)人员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劳动力(再就业)人员可依照城镇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加大征地农转非人员生活保障力度
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即为城镇居民,按城镇居民管理。因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3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渝财农税〔2005〕31号 2005年7月31日)
城镇居民凡在2005年3月22日后(含3月22日)因本人房屋拆迁重新购置房屋的,且购房合同时间与拆迁补偿协议时间间隔在一年之内的,购房成交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一次契税。
4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7〕503号 2007年8月6日)
对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复员干部家庭,各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并优先予以安排。在服役期间未享受房改政策(包括未按房改成本价、安居工程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军队复员干部,在符合《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规定申购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对农民工购买城镇二手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财农税〔2007〕21号 2007年6月1日)
在城镇务工的本市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房款总价在20万元以下的二手普通住房,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