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渝府发〔2007〕113号 2007年9月5日)
一、试点的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
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要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根据国家安排,2007年,在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永川区和南川区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试点区县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市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试点原则
1.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市当前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的差异,合理确定适应不同参保群体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2.居民自愿参保。在现行财政补助的政策之内,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不同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参保。
3.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实行家庭缴费、集体(单位)扶持、政府补助的多方筹资机制。
4.实行区县(自治县)统筹。以区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试点初期,先组织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试点范围扩大并取得经验之后,逐步推行跨区县(自治县)转移保险关系、实行常住地参保。
5.控制基金风险。基金管理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机制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在户籍关系所在地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险由国家另行制定办法。
(二)筹资水平
全市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一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50元,二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60元。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可适时调整筹资水平。各档筹资水平减去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为个人缴费。
(三)财政补助办法
1.农村居民的补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各级财政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标准给予补助。
2.城镇居民的补助。政府每年按人均不低于40元给予补助;对其中的困难群体,即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每年再按人均不低于60元给予补助。
对城镇居民人均不低于40元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20元给予补助。对城镇居民中的困难群体人均增加的60元补助,其中成年人由中央财政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30元给予补助;其中属于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由中央财政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55元给予补助。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承担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对主城各区补助50%,一般区县(自治县)补助75%,国家和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补助90%,其余部分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
对城镇居民人均不低于40元的补助资金,中央和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对城镇困难群体增加的补助,中央和市级财政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拨付。
3.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其家庭成员缴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也可用于支付其家庭成员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消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费用。
(四)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按年度缴费。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成员应选择同一档筹资水平参保,选择档次一经确定,两年之内不得变更。户籍在学校的学生,可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
(五)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和家庭账户。
(六)待遇支付
各试点区应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经验,充分考虑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与不同筹资水平相对应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等,适当拉开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自负比例的差距。
对选择一档筹资水平参保的人员,享受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待遇。城镇困难居民选择一档标准参保,政府增加的60元补助,可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记账,用于支付本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或用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对选择二档筹资水平参保的人员,发生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等3种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未成年人的保障待遇要高于按同档次参保的成年人。未成年人患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等5种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应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试点地区研究具体办法。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分娩定额补助。
对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等困难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后,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鼓励居民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渝府发〔2007〕75号 200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