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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惠民政策(六)教育
2008-02-25 13:27 作者: 佚名 出处: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6〕28号 2006年2月9日)

  免除在全市农村地区和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学生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参照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同步实施“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女童,除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外,免收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

  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4〕212号 2004年7月6日)

  一、凡我市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移交区县(市)政府管理前在原学校退休的教师,享受政府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同等待遇。企业中小学校退休教师(离休教师已按有关政策办理,不在此列)基本养老金加企业补贴低于政府公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退休金的,由企业补足。认定为困难企业的由市财政补足。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享受公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的待遇:

  (一)在学校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

  (二)原从事教学,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退休的教师;

  (三)在学校从事管理工作,并兼有教学任务的退休教师;

  (四)原从事教学工作,学校移交时,因企业下岗分流(含内退),未移交当地政府,也未从事其他工作而留在企业已退休的教师;

  (五)在学校从事教学服务,且在学校退休的辅助人员。

  12 重庆市教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编办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教人〔2006〕22号 2007年3月23日)

  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享受当地同级别公办教师的相同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同时计算参加工作时间、教龄、工龄。

  13 重庆市教委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局

  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扶贫办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做好

  资助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通知

  (渝教职成〔2006〕31号 2006年12月22日)

  一、资助范围

  凡国办福利机构中年满16岁,有初中毕业学历,有劳动能力和基本学习能力,年龄最大不超过30周岁的大龄孤儿,本人自愿接受职业学历教育的,从2007年春季开始,可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二、资助标准

  资助对象经市、区县民政部门确认身份后,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学费实行全额资助。以物价部门为各职业学校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基数,凡每人每学年学费低于2500元的据实核算,由学校减免20%,其余部分由政府资助;凡每人每学年学费高于2500元的,由政府资助2000元,其余部分由学校全免。

  (二)大龄孤儿在校期间的生活费、住宿费由孤儿所在的福利机构按原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和区县福利彩票公益金予以解决。学校收取住宿费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4 重庆市教委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扶贫办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做好资助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通知

  (渝教职成〔2006〕32号 2006年12月22日)

  一、资助范围

  从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开始,凡城乡退役士兵(复员、转业士官),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30周岁,本人自愿接受中职学校学历教育的,从2007年春季开始,可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二、资助标准

  资助对象经确认身份后,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学费全额资助。以物价部门为各职业学校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基数,凡每人每学年学费低于2500元的据实核算,由学校减免20%,其余部分由政府资助;凡每人每学年学费高于2500元的,由政府资助2000元,其余部分由学校全免。

  (二)生活费、住宿费包干补助。农村退役士兵(一期、二期士官)在校期间的生活费、住宿费,不论其所在地区和学校,一律按每人每学年2000元的标准实行包干补助;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复员、转业士官),在校期间的生活费、住宿费自理。

  15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资助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和

  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财教〔2006〕146号 2006年8月15日)

  一、补贴对象:按渝府发〔2006〕85号及渝教职成〔2006〕19号规定予以认定。

  二、补助标准:1.学费每人每学年低于2500元的按实际标准由学校减免20%,其余由政府资助;每人每学年高于2500元的由政府资助2000元,其余部分由学校全免。2.生活费、住宿费实行包干补助,不论其所在地区和学校,一律按贫困移民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2000元(其中含住宿费400元)、城镇低保人员子女每人每学年1000元(其中含住宿费400元)的标准执行,普通移民子女不补助生活费、住宿费。

  三、补助方式:中职助学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其中生活费补助按月足额发放给受资助学生,住宿费按规定定期结算。

  16 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委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办共青团重庆市委

  关于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人发〔2006〕115号 2006年8月22日)

  一、“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限内,其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区县)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由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设立的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满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可将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由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2年。

  二、“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限内,由区县团委在每个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乡镇择优选拔1—2名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

  三、“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自愿留在基层的,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大学生。

  四、“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工作,服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执行)。

  五、“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一年内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笔试成绩总分加5分。

  六、“三支一扶”大学生到我市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其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七、“三支一扶”大学生到我市艰苦边远地区服务期满后报考市内成招专升本的,享受我市现有的“长期在贫困地区工作加30分”的优惠政策;属于在库区服务的,享受我市现有的“库区考生加15分”的优惠政策,两项可累加。

  八、“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到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的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教龄。进入机关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九、“三支一扶”大学生具有大专学历服务期满3年或具有本科学历服务期满1年的,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入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后,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可提前1年申报评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硕士学位服务期满2年的,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含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有关执业资格)。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医学专业毕业,在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1年后可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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