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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惠民政策(五)社会保障
2008-02-25 13:25 作者: 佚名 出处: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渝府发〔2006〕149号 2006年11月28日)

  一、凡持有我市农村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

  (一)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四)正在服刑、劳教的;

  (五)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人员,一年内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不得重复救助。

  二、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按照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原则,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2007年,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700元/年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家庭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要突出保障重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和一、二级重残人员每年增加120元的救助金额。

  6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

  调整征地农转非养老和病残人员逐月领取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5〕17号 2005年1月31日)

  将现行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用地单位安置的征地农转非养老、病残人员逐月领取的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一致。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渝北区、巴南区、双桥区等11个区及经开区、高新区的这部分征地农转非养老、病残人员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95元/人月;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1个区县(市)调整为160元/人月;万州区、黔江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秀山县、彭水县等18个区县(自治县、市)调整为140元/人月。

  7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5〕121号 2005年12月28日)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曾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未参保集体企业)。

  二、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或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始依据;

  (二)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三、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中,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本暂行办法的实施对象。

  四、生活费补贴标准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生活费补贴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

  (二)生活费补贴标准随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办法调整。

  (三)生活费补贴从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发。

  (四)按月领取的生活费补贴应计入家庭收入。职工领取生活费补贴后,其家庭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合格的,本人凭资格证,按月到企业所在地街道(镇)、乡社会保障工作机构领取生活费补贴。本人因身体状况或异地居住等原因不能到街道(镇)、乡社会保障工作机构领取的,由街道(镇)、乡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上门或委托发放。

  8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

  (渝委办发〔2006〕34号 2006年7月28日)

  从2006年7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调整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经开区、高新区提高到210元/人·月;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市)提高到175元/人·月;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县(自治县、市)提高到155元/人·月。

  低保提标:①都市发达圈210元/人·月,②涪万黔和渝西地区175元/人·月,③渝东片区155元·人月。对符合条件的分类救助对象(“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无业重残人员、长期卧床不起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的低保金。

  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7〕147号 2007年5月25日)

  一、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二、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从用工之月起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农民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农民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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