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社会保障
1 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2002年4月1日)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中使用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计算机及饲养宠物观赏的;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经就业服务机构1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四)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五)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六)外地来渝就读的在校学生。赌博、吸毒、嫖娼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待其改正后可提出申请。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
四、救助金额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并发放: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家庭,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
(二)对有一定收入的家庭,按照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2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6〕74号 2006年7月12日)
一、全市力争用5年时间修建5000个五保家园,到2010年集中供养率达到70%,构建“以敬老院为依托,以五保家园为主体,以包户扶养为补充”的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五保供养体系。
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经开区、高新区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不低于1600元/年·人;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綦江县、铜梁县、潼南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南川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不低于1400元/年·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不低于1200元/年·人。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6〕94号 2006年8月21日)
一类地区由235元/月提高到310元/月;二类地区由210元/月提高到280元/月;三类地区由190元/月提高到260元/月。提高后的标准均含门诊医疗费30元/月。
将黔江区从原来的第三类地区调整为第二类地区。
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渝府发〔2006〕143号 2006年11月17日)
一、非在编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从原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重庆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在1993年3月1日以前与其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1993年3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万县地区、涪陵地区、黔江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在1992年4月1日以前与其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1992年4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上述规定时间以后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单位缴费比例均按20%执行,个人缴费比例按同期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执行。缴费工资基数按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应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