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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惠民政策(四)劳动就业
2008-02-25 13:24 作者: 佚名 出处: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第四部分 劳动就业

  1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渝委发〔2005〕28号 2005年12月23日)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凭有效的证件,按规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上述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也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微利项目由市就业再就业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为1年,结清前次贷款本息后可申请续贷,续贷期限不超过1年。续贷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贴息)。

  (二)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二、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一)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仍由个人负担)。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二)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1000元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渝府发〔2007〕104号 2007年8月10日)

  一、调整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07年6月30日及其以前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

  二、调整时间

  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调

  1.与退休时间挂钩

  2002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30元。

  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

  属于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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