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225号)文件,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具体内容,让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及时得到资助并顺利完成学业。经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约稿,市教委组织了此“政策解读”文章。
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别是去年市委、市政府开展资助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农村贫困家庭子女、退役士兵和国办福利机构适龄孤儿(以下简称“五类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以来,成效显著,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资助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渝府发〔2006〕85号)精神,特制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225号)文件,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一、资助对象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五类学生”(指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农村贫困家庭子女、退役士兵、国办福利机构适龄孤儿);除“五类学生”外的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重庆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来自重庆市外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口、城市家庭经济困难(指城镇低保户子女、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在校学生。由于以上三大类资助对象的资助标准各有不同。因此,资助对象可细分为以下11小类:
(一)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来自重庆市外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口、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二)除“五类学生”外的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重庆市户籍的在校学生;
(三)三峡库区低保户移民;
(四)三峡库区农村建卡贫困户移民;
(五)三峡库区普通移民;
(六)农村建卡贫困户子女;
(七)农村低保户子女;
(八)城镇低保户子女;
(九)城镇退役士兵;
(十)农村退役士兵;
(十一)国办福利机构适龄孤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