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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创新六方面管理
2008-02-25 11:01 作者: 出处: 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地质条件脆弱,地质灾害频繁发生,是全国四大地质灾害多发区之一。为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和机制,加强和改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庆市在2001年7月颁布实施的《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5号令)的基础上,认真总结重庆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近年来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方面的经验,依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水平进一步提高,在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是在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操作性强,地方特色鲜明,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关于地质灾害的分级。重庆市条例在国务院条例对地质灾害灾情分级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了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等级的分级,完善了地质灾害分级标准;二是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重庆市条例在国务院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原则的基础上,增设了“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区县政府和建设等行业管理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改变了原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仅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单打独斗”的状况,呈现了国土、建设、市政、交通等多个行业管理部门团结协作,共同防灾的良好局面;三是关于地质灾害治理资金。重庆市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应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市、区两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弥补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不足,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四是关于地质灾害信息共享。重庆市条例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地质资料数据库(不涉密)、地质灾害治理单位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信息库以及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接受公众监督;五是关于地质灾害预防。重庆市条例明确规定大型以上地质灾害要由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专业监测,并要求区县政府建立区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群测群防体系,开展群测群防工作,同时也对在低易发区内修建自用、临时、小型建(构)筑物可以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了说明;六是关于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重庆市条例在国务院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内容,明确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程序,并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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