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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2008-05-12 09:44 作者: 出处: 市国土房管局  

  5月5日上午,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动员部署。

  我市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明确规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征地中,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新政策规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若统筹的土地补偿费80%部分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仍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将由征地单位予以全额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将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进行了调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将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的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的土地补偿费分类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养老待遇支付,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或其监护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新政策还调整了住房补偿和安置标准。对各类结构住房的补偿标准在现行补偿标准上提高了25%,并新增了钢混结构类住房的补偿标准;同时,提高了住房安置标准,全市住房安置标准统一提高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鼓励推行住房货币化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标准由各区县按照不低于本地区与被征土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制定。政策还鼓励各区县政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新政策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方式。

  新政策对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也进行了调整,适当上调了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和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对主城区征地的构(附)着物补偿鼓励采取综合定额补偿方式,并授权各区政府制定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

  在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中,将加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和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放在了突出的位置。文件要求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作为征地工作的重点之一,给予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年龄段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同时,要求对被征地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新政策的原则精神适用于全市范围,但考虑我市主城区和其他区县的差异,主要对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市政府要求其他区县要按照确保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和市政府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台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市此次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不涉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仍按国家、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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