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昨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了《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该《办法(草案)》意在杜绝我市各级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打架”。
据了解,地方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县(自治县)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其行政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备案审查将促使‘一府两院’更加重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蔡开文介绍说,在2003年到2007年,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44件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有7件,经沟通协调后,修改了3件,自行废止了1件,按审查建议办理了2件,正在向市委请示处理意见的1件,有力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提请初审的《办法(草案)》规定,市政府、区县(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或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区县(自治县)政府、乡镇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或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送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重点审查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或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不一致;是否违背法定程序以及是否出现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撤销的不适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