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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申请劳动仲裁不再交费
2008-04-23 08:46 作者: 出处: 新华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施行,新法还有仲裁期缩短、申请时效延长、裁决先予执行等亮点

  

  新旧规定部分条文对比

  

 劳动仲裁终于取掉“门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施行,市民申请劳动仲裁不再自掏腰包。该法施行后,相对于1993年起施行、沿用至今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将变得更为轻松便捷。

  本周六,我市40个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将在各区县中心区域设立咨询台,向市民讲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事业单位劳动纠纷可仲裁

  新法扩大了仲裁案件受理范围,增加“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因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等类型;新法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保持一致,将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纳入处理范围。

  以前的规定仅适用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多途径调解劳动争议

  原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调解劳动争议。

  新规定: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外,新法还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到下列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新法还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新法还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当被告需出具证据

  新规定:新法运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后果。

  原规定:无相应条款。

  部分案件可“一裁终局”

  新法增加“一裁终局”条款,规定下列劳动争议,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一裁终局将有效防止部分用人单位通过恶意诉讼拖延仲裁审理时间。

  劳动争议可申请先予执行

  新法增加了裁决先予执行制度,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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