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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年假不支付工资 单位将被加倍处罚
2008-05-27 08:17 作者: 出处: 重庆商报  

  5月21日,市人事局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就有权享受年休假。

  《实施意见》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本单位职工休年休假。若单位不准休假或休假不支付工资,被侵权人员可到区县人事局举报。区县人事局将令其限期改正,若限期内未改,将处罚倍付休假工资。

  另外,规定指出,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则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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