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黔江区结合实际,对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予以调整。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南街道、舟白镇、正阳镇)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0000元,二类地区(除正阳、舟白外的其它镇、乡)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未满16周岁及以上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部分支付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
农房拆迁住房安置方式有变化
城市规划区内按《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办法的通知》执行。城市规划区外按每人30平方米划地自建房安置或选址自建房安置。对划地自建房安置的,按每人100元/月标准计发过渡安置费,发放时间自房屋拆迁之日起至书面通知施工建房后6个月止,按每人2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搬家补助费。对自选址自建房安置的,按每人100元/月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过渡安置费,按审批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场地平整补助。不属住房安置对象或按规定程序审批自选址建房安置的,其被拆迁住房规定补偿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被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被征收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的,剩于土地由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原承包户签订代耕协议,委托其代耕。
通知还对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