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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
2008-06-18 09:49 作者: 佚名 出处: 新华网
为加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范药品研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前,应制定核查方案,组织核查组,通知被核查单位,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由核查组具体实施。核查组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成员由派出核查组的部门确定。根据被核查药品注册申请的情况,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参与核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被核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派一名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作为观察员协助核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开始时,核查组应召开会议,由核查组组长向被核查单位宣布核查内容、要求和纪律等。

  被核查单位应配合核查组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并选派相关人员协助核查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核查组应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核查,并按要求抽取样品。

  第三十八条 核查组应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

  第三十九条 完成现场核查后,核查组组长组织对核查情况进行讨论汇总,形成核查结果,撰写《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汇总期间,被核查单位人员应回避。

  第四十条 核查结束前应召开会议,由组长向被核查单位宣读核查结果。

  第四十一条 若被核查单位对核查结果无异议,核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核查单位负责人应在《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观察员参加的核查,观察员也须签名。

  第四十二条 若被核查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提出不同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被核查单位提出的问题,核查组应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并应做好记录。记录经核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观察员参加的核查,观察员也须签名。

  第四十三条 核查组完成现场核查后,除取证资料外,应将被核查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退还。

  第四十四条 被核查单位对现场核查人员、程序、核查结果等有异议时,可在5日内直接向派出核查组的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应形成综合评定结论,经全体人员签名后按要求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其派出部门。

  第四十六条 派出核查组的部门应对核查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在《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四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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