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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小豆标准
2007-09-27 16:50 作者: 佚名 出处: 黑龙江农业信息网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红小豆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

  NY 5205-200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红小豆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红小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05 黄瓜中百菌清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5490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一般规则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 5493 粮食、油料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

  GB/T 5494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3、要求

  3.1 加工质量

  水分、杂质、不完善粒、异色粒及色泽、气味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无公害农产品红小豆加工质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14.5

  杂 质 总量,% ≤1.0

  矿物质,% ≤0.5

  不完善粒,% ≤5.0

  异色粒,% ≤2.0

  色泽、气味 正常

  3.2 安全指标

  安全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无公害农产品红小豆安全指标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序 号 项 目 指 标

  1 铅(以Pb计) ≤0.8

  2 镉(以Cd计) ≤0.05

  3 溴氰菊酯(deltamethrin) ≤0.5

  4 氯氟氰菊酯(cyhalothrin) ≤0.2

  5 氰戊菊酯(fenvalerate) ≤0.2

  6 马拉硫磷(malathion) ≤3

  7 敌百虫(trichlorfon) ≤0.1

  8 百菌清(chlorothalonil) ≤0.2

  9 多菌灵(carbendazim) ≤0.5

  10 敌敌畏(dichlorvos) ≤0.1

  4、试验方法

  4.1 加工质量

  4.1.1 水分

  按 GB/T 5497 规定执行。

  4.1.2 杂质、不完善粒

  按 GB/T 5494 规定执行。

  4.1.3 异色粒互混

  按 GB/T 5493 规定执行。

  4.1.4 色泽、气味

  按 GB/T 5492 规定执行。

  4.2 安全指标

  4.2.1 铅

  按 GB/T 5009.12 规定执行。

  4.2.2 镉

  按 GB/T 5009.15 规定执行。

  4.2.3 溴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氰戊菊酯

  按 GB/T 5009.146 规定执行。

  4.2.4 马拉硫磷、敌百虫、敌敌畏

  按 GB/T 5009.20 规定执行。

  4.2.5 百菌清

  按 GB/T 5009.105 规定执行。

  4.2.6 多菌灵

  按 GB/T 5009.38 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交收检验。

  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b)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d)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5.1.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加工质量、包装、标识和净含量。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5.2 组批规则

  产地抽样以同一品种、同一产地、相同栽培条件、同期收获的红小豆视为同一检验批次。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抽样以相同进货渠道的红小豆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5.3 抽样方法

  按 GB/T 5490 和 GB 5491 规定执行。

  报验单填写的项目应与货物单相符,凡与货物单不符,包装容器严重损坏者,应由交收单位重新整理后再行抽样。

  5.4 判定规则

  经检验全部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次产品合格。其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5.5 复验

  该批次样本加工质量、标识、包装、净含量不合格者,允许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后申请复验一次,安全指标检验不合格者不进行复验。

  6、标识

  产品应有明确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的执行标准、生产者及详细地址、产地、净含量和包装日期等,要求字迹清晰、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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