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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从2008年起实施生态补偿政策
2008-03-26 08:30 作者: 佚名 出处: 农民日报
从2008年开始,辽宁省政府决定对东部地区实施生态财政补偿政策。长期以来,辽宁东部山区因为生态保护的原因,经济发展受到限制,但却为沈阳、抚顺等特大城市的供水做出了重要贡献

  长期以来,辽宁东部山区因为生态保护的原因,经济发展受到限制,但却为沈阳、抚顺等特大城市的供水做出了重要贡献,如今东部山区将获得经济补偿了。从2008年开始,辽宁省政府决定对东部地区实施生态财政补偿政策。在辽宁省东部地区水源涵养林建设重点区域内,选择符合有林地面积100万亩以上、天然林面积50万亩以上和大型水库所在地三个条件之一的县作为生态补偿对象。按照上述条件衡量,岫岩县、新宾县、桓仁县等16个县区列入补偿范围。

  补偿突出重点区域,在东部地区水资源涵养基地范围内,以森林资源面积和保护大型水库水质为主要依据,合理划定重点区域,作为实施生态补偿的范围。根据与生态效益密切相关的因素,选择客观公正、易于计算的森林资源指标,作为实施生态补偿的测算因素,同时根据省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省对东部地区的生态补偿以县为测算单位,并将生态补偿资金直补到县,增加其可支配财力,重点保证乡镇政权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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