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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
2008-03-30 07:00 作者: 佚名 出处: 中国法律信息网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范经济租赁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8]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范经济租赁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经济租赁房,是指政府通过新建、购买、改造国有公房等方式归集房源,专项作为租赁使用,并限定租赁对象、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周转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经济租赁房政策制定、房源计划安排以及申请人资格审查等工作。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房中心“)作为经济租赁房的租赁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全市经济租赁房房源归集、租赁、维护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市、区人事、财政、物价、规划、国土、建设、民政、科技等相关部门以及市土地发展中心、住宅发展中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做好经济租赁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济租赁房归集房源所需资金,按照租赁经营管理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财政补助(含年度专项资金、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社会捐赠为辅的原则进行筹集。租赁经营管理单位应以保证经济租赁房良性运行为原则,建立科学的资金运作模式。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五条 经济租赁房的承租对象为:

  (一)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工作、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以下两类人员:

  1、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市、区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

  2、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且在本市缴纳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以及具有硕士及硕士学位以上或中级及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

  (二)按政府有关规定,需要安排的特殊住房困难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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