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披露时间。
9、披露时间:各地应于每年4月披露上年社会保险信息。
四、披露形式。
10、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和资源,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以及“12333“咨询电话等渠道进行披露,并将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置于社会保险服务场所,供参保对象及相关利益人查阅。
11、在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制作重大事项临时公告并刊登在主要媒体上,同时登载于本级劳动保障部门政府网站上,网页至少保留12个月。
12、公开披露的社会保险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披露信息中的数据性陈述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货币为人民币。
五、组织领导
13、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审批本级所披露的社会保险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向社会披露。
14、按险种分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地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各经办机构共同向社会披露。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15、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的要求,循序渐进,不断拓展信息披露的内容。
五、其他
16、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等部门的联系,协调统一宣传口径,确保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有效地开展。
17、要注重与参保对象的沟通,重视来访接待工作,保证有畅通的渠道听取社会各界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18、要加强考评,将信息披露工作与创建“三优“文明窗口活动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推广信息披露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六、附则
19、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20、本办法自2008年4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