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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试行办法
2008-05-06 09:33 作者: 佚名 出处: 中国法律信息网
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具体内容为: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数、人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数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及基金管理(须与财政部门协调后披露)等情况;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和记账利率;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保人员人均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当期参保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信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主要情况和重要事件;经办的依据、管理过程和结果;社会保险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处理及其整改情况;社会保险政策、经办、管理、服务等事项发生调整的相关信息;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8]151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007年6月,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7]19号,简称《指导意见》)后,省厅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强调要通过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各级经办机构的服务意识、便民意识,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省厅的工作部署,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认真对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充分利用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信息平台和资源,继续推进我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根据《指导意见》有关“各地应于每年4月披露上年社会保险信息“的要求,结合我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实际,现将拟定的《福建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径向省厅办公室反映。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试行办法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7]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试行办法如下:

  一、总则

  1、试行我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办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保障参保对象的知情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通过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意识、便民意识,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

  3、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要遵循“依法披露、突出重点、真实有效、促进和谐“的原则,披露的内容要真实准确,方式要方便快捷。

  4、要将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与实现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的目标紧密结合,使信息披露成为社会保险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信息披露范围及内容。

  5、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范围主要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享受待遇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金运行总体情况及收支情况,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基本情况,经办管理重要事项和社会保险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处理及整改情况等。

  6、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具体内容为: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数、人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数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及基金管理(须与财政部门协调后披露)等情况;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和记账利率;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保人员人均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当期参保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信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主要情况和重要事件;经办的依据、管理过程和结果;社会保险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处理及其整改情况;社会保险政策、经办、管理、服务等事项发生调整的相关信息;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7、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披露。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基金安全、不涉及参保单位商业秘密和参保人员隐私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扩充披露内容和范围。

  8、披露内容或事项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可以不披露或暂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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