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牲畜产品检疫人员(简称肉检员)和检疫证的管理,确保肉品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1989]3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牲畜产品检疫是指在本市定点牲畜屠宰场对牲畜产品进行的卫生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牲畜产品检疫和复检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牲畜屠宰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监督实施。工商、兽医防疫检疫、卫生防疫、食品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牲畜产品检疫工作。
第二章 肉检员的管理
第五条 肉检员的职责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广州市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规定》,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确保肉品卫生质量。
(二)严格执行国家四部检疫规程,对检疫检验合格的,发给肉检证;对不能鲜销上市的畜肉必须按规定程序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送卫生处理厂处理。
(三)肉检员在屠宰场内发现一类传染病畜时,必须立即责令停止屠宰,并报告当地兽医防疫检疫机构和牲畜屠宰管理部门。属人畜共患传染病的,还必须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四)肉检员每天必须填写工作日志,记录当天检疫牲畜屠宰的数量和情况,每月应综合情况报告当地牲畜屠宰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
(五)凡具备畜牲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从事兽医疫防检疫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经市食品部门或市兽医防疫检疫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并报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牲畜屠宰场必须聘用一名有肉检资格证的肉检员负责肉品卫生检验工作,并承担其责任。
第七条 每个肉检员只能担负一个屠宰场的肉检工作,不得兼任多场。
第八条 肉检员必须持证上岗,屠宰场开宰时必须进入现场就职。
第三章 肉检证的管理
第九条 肉检证统一由市食品公司、兽医防疫检疫总站印制,由区、县(市)食品部门、兽医防疫检疫部门按分工权限分别实施发放和存根回收工作,并接受牲畜屠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肉检证必须盖有发证单位公章及定点屠宰场的长形印章。否则无效。
第十一条 肉检员领取肉检证,须交回原肉检证存根(第一交领取除外),登记编号,实行谁领证谁负责的制度。如发生丢失或被窃,必须立即向发证主管单位和牲畜屠宰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肉检员发放肉检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准一证一畜,不准一证多畜使用;
(二)发出肉检证,必须签署肉检员姓名:
(三)必须当场发放,不得预发,不得涂改,不得场外发放;
(四)严禁涂改、转证、买卖肉检证;严禁伪造肉检证。
第十三条 食品部门、兽医防疫检疫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监督肉检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查处辖内违章行为。查处结果应报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市肉检证只限当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