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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2008-04-21 14:21 作者: 佚名 出处: 中国法律信息网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草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并明确承担具体管理职能的机构和岗位。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条 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期为国家规定的法定期限;中途承包的期限为法定期限的剩余期限。承包期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六条 发包方是指依法所有农村土地或者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指户籍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农村土地。

  第七条 发包方应当依法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或者承包合同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补签或者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1式4份,承包双方各执1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1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承包合同。

  耕地、林地承包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八条 已划定到户的自留地、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

  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 承包方不得弃耕抛荒承包耕地。承包方暂时不能耕种的,应当委托他人代耕;代耕1年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承包耕地弃耕抛荒超过1年又不委托他人代耕的,发包方应当组织代耕。代耕期间,土地经营收益归代耕者所有。承包方要求恢复从事该土地经营的,应当提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当在当季作物收获后交还承包方经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发放、建档等工作。

  承包合同当事人有权查询、复制与其相关的登记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或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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