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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事业单位招聘不得提高女性门槛
2007-08-09 08:27 作者: 佚名 出处: 沈阳晚报

  记者从省人事厅获悉,《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中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应妇女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聘用标准,也不得设置其它歧视性限制条件。

  按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出现空缺时,除涉密岗位、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外,应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补充人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程序是:通过网络和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根据岗位聘用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和思想政治表现进行测评或考核;招聘工作组织根据测评、考核结果和个人身体状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由单位和个人签订聘用合同,办理鉴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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