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二)专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等情况的证明资料;
(四)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
对经审查,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条件的单位,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对其颁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
第九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制作、颁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在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独立;
(二)认证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
(三)保守客户的技术和业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