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提高到470元 原执行的临时生活补贴政策不再执行
重庆商报讯 市政府常务会议3月24日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原执行的临时生活补贴政策不再执行。同时,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进行整合提高。
城市低保方面,原执行210元/月·人标准的11个区及高新区、经开区,调整为260元/月·人;原执行175元/月·人标准的13个区县,调整为230元/月·人;原执行155元/月·人的16个区县,调整为210元/月·人。
农村低保方面,城市低保执行260元/月·人的10个区(不含渝中区)的农村低保标准为1600元/年·人;执行230元/月·人的13个区县的农村低保标准为1400元/年·人;执行210元/月·人的16个区县的农村低保标准为1200元/年·人。
失业保险继续按原三个地区划分分别上调160元:一类地区为主城11个区,由现行的每月310提高到470元;二类地区15个区县由现行的每月280元提高到440元;三类地区16个区县由现行的每月260元调整为420元。
计划生育对象也将享受政府的阳光政策。我市此次将首先把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普增20元,然后对享受了这一普惠政策中的特殊困难对象再增加20元。
为领取简便,按就高原则还将原来的8个奖励扶助标准整合为4个。保留的标准两个,一是农村独生子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双女家庭父母扶助标准,由原来的840元统一到1080元;二是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扶助标准,由原来的1080元统一为1560元。
此外,整合6个标准为两个:独生子女死亡标准由两个整合为一个,统一为3120元;独生子女残疾标准由4个整合为一个,统一为2760元。
据悉,调整后的城市低保和失业保险以及提高整合后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将从4月1日起执行,农村低保则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