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生活 - 科技 - 行情 - 政策 - 商机 - 种植 - 养殖 - 民俗 - 致富- 健康 - 图片 -视频 - 招聘 - 农家乐 -网址 - 社区 - 一村一品
手机号:
密 码:
 注册新用户  
您的位置: 首页 >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2008-03-23 07:00 作者: 佚名 出处: 农业部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贮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贮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醒目标明“远离儿童”、“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

  第二十条 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种类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

  第二十一条 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包括贮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原药产品标签可以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和像形图。

  第二十四条 标签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剧毒、高毒农药产品,不得使用与医药产品(如口服液)相似的包装,其他农药产品使用与医药产品相似包装的,标签应当标注明显的警示内容或像形图。

  第二十六条 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毒性标识应当醒目。

共5页。 9 1 2 3 4 5 :
  >>>查看评论   >>>我要评论
  相关文章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主办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承办
版权所有 渝ICP证:010003号
Copyright 2006 www.chinamobile.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