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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2008-03-23 07:00 作者: 佚名 出处: 农业部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5. 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6. 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7. 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8. 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二) 卫生用农药

  对人畜、环境容易产生危害的,应当说明并标注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

  具备条件的,可以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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