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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等地震灾区可以延期申报纳税
2008-05-20 09:09 作者: 出处: 法制日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紧急通知,5月12日,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省市遭受强烈地震灾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述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紧急通知,明确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可延期申报纳税。

  通知指出,5月12日,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省市遭受强烈地震灾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述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通知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受地震灾害影响而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90天之内进行认证。申报资料暂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对,待申报纳税正常后,将申报纳税期内申报表销项数据、进项数据分别相加,与税务机关采集的累计报税信息、认证信息进行总额比对。受灾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不对受灾地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四小票数据采集工作进行考核。

  对因强烈地震灾害导致本省市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企业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及时通过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以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将延期申报纳税等有关规定事项尽快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记者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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