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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启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管理机制
2008-03-22 07:00 作者: 出处: 新华网
为建立健全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强化国家助学贷款信贷风险管理,辽宁省教育厅近日与哈尔滨银行大连分行共同签署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新华网沈阳3月21日电(记者张非非、王莹)为建立健全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强化国家助学贷款信贷风险管理,辽宁省教育厅近日与哈尔滨银行大连分行共同签署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协议规定,辽宁省教育厅选择哈尔滨银行大连分行为辽宁省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业务试点承办银行,引入保险机制接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后者为有关试点学校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提供优质、快捷、方便的国家助学贷款服务。在试点阶段,双方首先选择在辽宁对外经贸学校、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两所学校中开办国家助学贷款试点业务。

  据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介绍,辽宁省从2007至2009学年度,实行试点学校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经办银行分期按学年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方法。哈尔滨银行大连分行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当年实际发放额10%的比例取得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由财政部门和高校各负担50%。

  协议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数需求按照全省普通高校在校生人数的20%确定,根据各高校实际情况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年度需求计划,各高校具体比例根据各高校上报的人数和实际情况确定。

  承办银行应根据省教育厅提出国家助学贷款年度需求计划,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学生贷款申请的最终审查,并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送交学校;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签署金额将助学贷款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据悉,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额度限于每生每学年6000元,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长还款期限为资助对象毕业后6年。借款学生视就业情况,在毕业后1年至2年内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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