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作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并符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人数;
(三)有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及炮弹库、火箭库等基础设施,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四)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信工具;
(五)具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业务规范;
(六)符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对作业组织和作业人员实行资质和资格认定制度。
作业组织和作业人员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作业人员简表、学历证书和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作业设备清单及合格证;
(五)各项制度目录。
第十六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质,可以向当地县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白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作业组织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认定厂作,对符合条件的,向作业组织发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质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作业组织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培训,熟练掌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业务规范,安全规定和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 申请作业人员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证明;
(三)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培训考核合格证。
第十九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可以向当地县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县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白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内完成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质证》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
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或资格的作业组织和作业人员,应当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质证》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满前,对符合条件,未发生过作业安全事故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或发生过严重作业安全事故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县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作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实施作业:
(一)有适当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得到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三)避开人口稠密区;
(四)指挥系统健全,通信系统畅通;
(五)作业人员均已到位;
(六)作业装置完好,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