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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2008-03-22 07:00 作者: 佚名 出处: 中国法律信息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代主席 王正伟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和管理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了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学技术等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等过程进行人:正影响,实现增(消)雨雪、防雹、防霜、消雾、森林草原防(灭)火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丁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统一指挥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第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

  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安监、民航、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能力和效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指导本地区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八条 对在人丁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性人工影响天气计划所需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作业专项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实施飞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经费以及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发射的炮弹、火箭弹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其他市县和有关农场发射的炮弹、火箭弹所需费用由自治区和市县财政以及有关农场各负担一半。

  市县和有关农场利用高射炮、火箭装置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经费以及指挥和作业人员

  (以下统称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和有关农场负担。

  第十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和当地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依法确定。

  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须按原程序重新确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全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需要,按照下列规定,设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以下简称作业组织):

  (一)自治区设立飞机作业组织,负责实施全区飞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设立所属乡(镇)固定作业站(点)的作业组织,组织实施固定作业站(点)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设立流动作业点的作业组织,组织实施各流动作业点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各有关农场负责设立本农场范围内固定作业站(点)的作业组织,组织实施固定作业站(点)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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