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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2008-03-09 07:00 作者: 出处: 中国法律信息网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目标任务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让更多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是: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大病医疗,兼顾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的原则,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与其它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整体推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管理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运行、单独管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经办和业务管理部门,并指导各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条 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增加医疗保险管理职能,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及其待遇支付可从社区公益性岗位解决。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送有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监督管理和由财政负担部分资金筹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教育部门按管辖权组织所属中小学生及儿童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引导低保人员参保,同时配套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残联和老龄办负责有关补贴对象身份确认、补贴政策宣传和组织参保等工作。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居民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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