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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008-03-08 07:00 作者: 出处: 中国法律信息网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8]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交易市场,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汇集和发布土地交易信息,公开实施土地交易活动,办理土地交易事务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管理部门和承办机构)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活动。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第四条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职责)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土地交易活动专门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二)汇集、发布本市土地交易信息;

  (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四)从事与土地交易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 (政务公开)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将土地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和工作人员监督办法等在显要位置张挂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抽选评标专家)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建立土地招标的评标专家库。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活动前,应当在公证处的公证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 (公开土地交易信息)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发布以下信息: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二)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三)经济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转让信息和交易结果公示;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不包括居住房屋)的信息和交易结果公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土地交易信息。

  前款第(一)至第(五)项的信息,还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上海房地资源网、房地产交易服务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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